5.加大对违法使用小煤炉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违法使用小煤炉、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反弹。
(二)实施6项机动车污染治理工程。
1.严格新车排放标准。经国务院批准,自3月1日起,在京销售和注册的轻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Ⅳ标准);自7月1日起,在京销售和注册的公交、环卫、邮政重型柴油车执行国Ⅳ标准,同时要安装可监控氮氧化物排放的车载诊断系统。成品油经营和供应单位要向市场供应符合《车用汽油》(DB11/238-2007)、《车用柴油》(DB11/239-2007)标准的车用燃油。
2.加快对黄标车的淘汰和治理。6月底前,公交、环卫、邮政等行业完成2300辆黄标车的淘汰和2600辆黄标车的治理;市运输管理局组织完成从事旅游、省际长途客运、城市配送业务的黄标车的淘汰治理。12月底前,市交通委组织淘汰更新老旧公交车1500辆、出租汽车2000辆。
3.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6月底前,成品油经营和供应单位按规定要求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对尚未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或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单位,依法取消其经营、运营资质。
4.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从事建筑工程运输的车辆,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Ⅲ标准)及其以上排放标准,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办理相关运输准运证后,方可驶入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作业;对于尾气排放达不到要求的车辆,可根据车辆状况和相应补贴政策,由其所有人采取治理或更新措施。
自5月1日起,尚未达到国Ⅲ标准的建筑工程运输车辆,不得驶入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承担运输任务,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禁止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大货车上路行驶。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本市和外埠大货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6.加强施工机械污染排放监管。各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达不到《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03)的施工机械,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继续开展5项污染企业治理改造工程。
1.关停部分污染企业。6月底前,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机化工厂、北京化工集团大有公司、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燃重油机组实现停产。12月底前,关停40家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加强水泥生产企业污染治理,压缩规模,加快推进年生产能力低于20万吨的企业的调整和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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