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京政发[2008]4号)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自1998年以来,本市组织实施了十三个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为进一步给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切实履行申办奥运会时的环保承诺,成功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市政府决定,在巩固前十三个阶段大气污染治理成果的基础上,2008年实施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第十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以污染物减排为主线,通过执行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更加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举全市之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全年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70%的目标。现将具体措施通告如下:
一、实施“5655”环境治理工程,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
(一)继续推进5项煤烟型污染治理工程。
1.进一步开展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各燃煤电厂在完成脱硫、高效除尘措施的基础上,6月底前,完成脱硝工程并投入运行。4月底前,京丰热电公司6号、7号发电机组停止运行。6月底前,丽都饭店、北京西站、北辰供热厂等单位夏季运行的燃煤锅炉,完成烟气脱硫和除尘治理工程并投入运行。6月底前,各类开发区(园区)完成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小型燃煤锅炉,开展集中供热工程改造的,应在10月底前完成治理和整合。10月底前,顺义区、昌平区、平谷区和密云县政府完成6个集中供热项目建设,拆除100台小型、分散燃煤锅炉;其他远郊区县政府也要加快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整合。
2.执行更加严格的锅炉排放标准。6月底前,全市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均要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07)第二时段排放限值。
3.完成5万户采暖小煤炉改用清洁能源工作。10月底前,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和宣武区政府分别组织完成2万户、2万户、0.3万户和0.7万户采暖小煤炉改用清洁能源的任务。
4.城乡结合部等地区取消原煤散烧。结合环境综合整治工作,10月底前,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政府组织完成五环路以内城乡结合部地区和五环路以外重点地区取消原煤散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