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8〕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海南省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琼府〔2005〕66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为鼓励支持和引导我省企业实施商标和名牌产品发展战略,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包括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海南省著名商标、海南省名牌产品和应予以奖励的品牌推广广告。
第四条 商标或者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五条 商标或者产品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者省名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六条 在中央电视台做品牌推广广告,每年连续播出10次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奖励活动。同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给予一项(次)奖励:
(一)同一个商标使用在多个产品上的;
(二)多个商标使用在同一产品上的;
(三)多个商标同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
(四)多个产品同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
(五)同一商标或者产品同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以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