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集体项目在决赛中取得的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主力运动员每人一份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奖励标准的60%给予每人一份奖励。
(4)教练员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同奖,所培训的运动员在决赛中多人多项获得名次,教练员按累计成绩奖励(两人以上的单项以项计算)。
(5)在第十届全运会夺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在第十一届全运会再获奖牌的(其所获名次必须高于第十届全运会名次或与第十届全运会名次相同),除按第十一届全运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外,金牌另奖励9万元、银牌另奖励4.5万元、铜牌另奖励2.5万元。
(6)多名教练员共同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名次,副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70%奖励,科研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50%奖励(限1个项目),专职领队(限1人)按该队取得的名次奖励标准的20%奖励;非专职领队按本办法第7款奖励。
(7)为运动队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后勤人员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核拨经费给予奖励,奖金具体分配办法由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制订。
(8)各类体校和运动队向上一级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5年内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时,输送单位的主管教练直接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不足半年的,不享受输送成绩奖;满半年不足一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满一年不足两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5%;两年以上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
(三)审批。
1.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由省高级体育运动技术学校于决赛后申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政府审批嘉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按标准拨付。
2.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经报上级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发放奖金,取消荣誉称号。
三、参加其他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
(一)残疾人奥运会的奖励标准参照奥运会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二)全国体育大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的奖励标准参照全国运动会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三)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农民运动会等的奖励标准按不高于全国运动会奖励标准的30%执行。
(四)特殊奥运会的奖励标准按不高于残疾人奥运会奖励标准的2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