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与第十一届全运会等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8〕2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与第十一届全运会等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与
第十一届全运会等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
为激励我省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奥运会、全运会等各类体育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为祖国争光,为海南争荣誉,特制定以下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
一、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奖励办法
(一)表彰。
对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的运动员,团省委、省青联将授予“五四青年奖章”;对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的女运动员,省妇联将同时授予“海南省三八红旗手”的荣誉称号;对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及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记功奖励。
(二)奖励。
1.奖励标准
在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决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其奖励标准分别为:
第一名:50万元
第二名:30万元
第三名:20万元
第四名:13万元
第五名:10万元
第六名:7万元
第七名:5万元
第八名:4万元
参加决赛的运动员奖励标准:经全国比赛选拔进入决赛的运动员奖励2.5万元;直接进入决赛的运动员奖励5000元(未经全国比赛选拔的)
2.奖励办法
(1)运动员在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决赛中取得多项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2)两人以上(含两人)组成的单项(含沙排)比赛,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运动员每人一份奖励。
(3)集体项目在决赛中取得的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主力运动员每人一份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奖励标准的60%给予每人一份奖励。
(4)教练员与其所培训的运动员同奖,所培训的运动员在决赛中多人多项获得名次,教练员按累计成绩奖励(两人以上的单项以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