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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8)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市场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检查登记主体是否按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及时扣押非法采矿设备和工具,依法及时吊销、注销营业执照;对选(洗)矿厂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凡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责令企业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9)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和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保护,加大监管力度,参与选(洗)矿厂综合清理整顿,对认定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选(洗)矿厂和矿山坚决予以关闭;制定环保准入管理制度。
  (10)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落实,对不符合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三同时”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对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发现事故隐患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通知公安、工商和电业部门。
  (11)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煤矿生产许可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生产中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开发利用水平。
  (12)煤炭安全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察,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检查指导;加强对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综合治理的监察、监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开采煤矿保安煤柱和矿区范围隔离煤柱,特别是对大矿安全生产造成威胁的小煤矿,要责令停产并限期改正,同时函告原发证(照)机关,由原发证(照)机关暂扣相关证(照)。
  (13)电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实施用电监督检查,指导供电部门进行用电检查;加强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不符合安全用电原则的,特别是有重
  要电力负荷企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无证、被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停止供电,要做到全部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解除供用电关系;依法制止其他单位转供电。3.依法严肃查处案件。各县(区)要继续保持打击违法开采的“高压态势”,全面清理、严肃查处和坚决纠正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对2005年9月至2007年底立案查处的矿产开发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复查,查有无遗漏,查处理是否到位。二是对已排查出的矿产违法违规案件线索进行认真梳理,符合立案条件和标准的要予以立案。三是对已立案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进行复查,定性不准的,要予以纠正并重新处理。四是对立案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复查,应予处罚而未处罚的要督促落实。五是对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复查,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而未追究的,要督促落实。六是对“回头看”期间发生的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案件要从重从快予以处罚。4.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区)要针对“回头看”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加强制度建设,构建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要严格执行《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辽国土资发〔2007〕236号)和《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辽国土资发〔2007〕239号),切实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行为。5.搞好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广泛利用宣传牌匾、走访座谈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要多渠道、多途径宣传正面典型,曝光重大违法案件,为“回头看”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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