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满足辖区居民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生服务等需要,机构的功能分区要合理,环境温馨,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目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面积至少1500平方米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面积至少300平方米以上。
5.在小区建设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单独设计,并充分考虑周围道路环境和残疾人的需要,设计应包括无障碍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具体建设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建设与验收
6.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的设施内容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加以明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公建配套意见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时,告知投标人;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将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内容列入项目批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时,进一步核定需配套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时中标人签订的公建配套建设合同,在施工审核和颁发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将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坐落、面积在施工图中标注,并在工程竣工时按合同及核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验收。工程竣工后,由建设主管部门及时移交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区使用。
7.老居住区改造时,应优先考虑社区卫生服务设施问题,由当地政府负责,无偿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对原先规划的挪作它用的社区卫生服务用房要予以追回。
8.居住人口小于500人和按规划不需要单独设置的新村,一般不单独设置社区卫生服务设施,按配套指标交纳公建设施配套费用,属于小区商品房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费,列入建设成本,由建设部门一次性收取,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使用与管理
9.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属于小区配套建设的项目,其权属性质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登记。属于小区配套建设用房,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对外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1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使用与管理,由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它任何部门不得随意侵占,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不得出租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