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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落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落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9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房管局制定的《关于落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落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

  建立功能完善、结构合理、价格低廉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是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目标,是实践“三个代表”、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政府关心、社会支持、群众关注。但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用房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苏政发〔2005〕69号)精神,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用房政策,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规划与标准
  1.由市规划、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研究制订《常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规划部门在制订城市分区规划和居住区规划中,要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地,明确地址和占地面积。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GB50180-93》是城市社区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依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人口一般为5-10万人,按每千人至少40平方米的标准设计;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人口一般为1-2万人,按每千人至少20平方米的标准设计。在设计规模较大的居住区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提高设计标准,扩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使用面积,拓宽功能,满足居民实际需要。
  3.符合《常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规、详规等规划中都必须统一考虑,用地由政府无偿划拨,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用途,开发商不得随意侵占。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与建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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