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时段(5月-9月)
1.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
2.对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水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整治。
3.立足于防范汛期尾矿库垮坝事故,加强对尾矿库重大隐患的治理和监控。重点排查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排渗设施等未满足设计与规程要求的问题,堆积坝坝体外坡坡比未满足设计要求,存在沉陷、裂缝、滑坡、冲沟等的隐患,滩顶高程未满足生产、防汛等要求的隐患。
4.对防洪度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除险加固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尾矿坝是否实施了有效监控;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销号。
2.一定时期内不能整改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防护措施的制定和监控措施的实施。
3.冰下排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隐患的整改消除。
三、冶金有色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设计资质,项目是否履行立项申请、审查、审批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存在私自变更设计、擅自改变工艺布局和增减设备的情况。
2.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水、油、汽等系统配置是否进行了安全风险辨识,是否落实了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
3.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冷却水是否及时排放,起重和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液态金属专用设备的设计单位资质、选型配套、制造企业资质、安装、运行和安全管理,是否达到安全规程要求。
4.冶炼、铸造生产过程中,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水、油、汽等物质的隔离防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设备设施有缺陷的是否整改消除。
5.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制粉喷煤系统及热风炉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
6.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是否严格执行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煤气柜、管线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要求。
7.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涉及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送、使用,预防泄露、中毒、窒息、爆炸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8.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使用环节,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9.作业现场设置防范各类机械伤害事故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的情况。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2007年排查出的冶金有色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
2.重点部门、关键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建立及责任人的落实。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的制定和整改资金计划的落实。
3.受灾地区冶金有色企业复产验收过程中的隐患排查治理。
4.冶金有色企业重要设备设施停产检修和现场生产与基建、技改同时作业时的组织管理、安全措施的落实。
5.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制度,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档案。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采取梳理分类、登记建档、逐级上报的办法,为推动“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提供可靠信息支持。
第二时段(5月-9月)
1.防高温、防汛、防异常天气措施的制定、落实和应急演练。
2.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输送、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防泄漏、防中毒窒息和防爆炸的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
3.潮湿季节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潮湿物体接触发生喷溅和爆炸的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低气压状态下预防煤气中毒窒息等防范措施和防止炉料潮湿发生冶炼炉喷溅的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