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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配合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及资源整合工作。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中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的要求,加强对列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工作,对因矿业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对整合后的矿山必须按照新建矿山的要求,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等相关手续,严格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扎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市(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省安全监管局《印发〈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8〕18号),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广泛发动,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工作要做深、做细,不留盲区和死角,要加大对高陡边坡、大型采空区、炸药库、排土场等重大危险源点的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区分性质和程度,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强化整改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为契机,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隐患未治理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隐患不治理不得换证。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要积极探索和建立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巩固成果,杜绝新隐患。

  (四)继续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工作。2008年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23号)要求,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规定,继续开展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各市(区)要加强对重点矿区企业的督导,督促地下矿山企业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专业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效能测定,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从4月份开始,于每月5日前继续报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整治进度表》。力争上半年基本完成机械通风专项治理任务,对于上半年未建立机械通风的矿山,各市(区)局要逐户向企业下达停产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整改期间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后,于年底前仍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下半年省安全监管局将对重点地区的机械通风治理情况和通风系统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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