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
(金政办发〔2007〕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推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从2007年起,力争每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数净增5%以上,到2010年末,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企业中的覆盖率达60%以上。
二、重点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聘用的合同工;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
(三)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城镇企业的职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部门要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宣传力度,增强各单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识,营造理解、支持和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氛围,维护单位职工合法权益。
(二)分类实施。2007年年底前,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全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大中型企业应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确有困难的,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
非公企业及其他各类单位,原则上应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确有困难的,可先按不低于5%的缴存比例实施,以后再逐步提高。
(三)完善政策。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适当扩大提取使用范围,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四)明确职责。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全力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扩面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