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路口优先通行,实现城市公交行驶权优先。合理设置公交专用逆行车道,允许公交车辆在一般单向通行道路上双向行驶、在部分路口不受禁左或禁右限制;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公交车专用导向车道;运用交通管理手段,科学设置公交车辆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减少公交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三)优化市区交通车辆结构,引导个体交通向公共交通转变。运用政策和价格调控手段,调节个体交通,引导自行车等个体交通出行向公共交通出行方式转变;逐步控制摩托车等在城市密集区的过度使用;逐步降低私家车在城市中心区的使用率。对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级差收费管理,对中心区车辆临时停放实行供给制和级差收费。从严查处干扰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车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五、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扶持政策
(一)加大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政府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公交站场、公交综合换乘枢纽(始末站)、停靠站、候车亭、公交专用车道等公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环保型车辆的更新等,要根据财力情况提供资金保障。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的使用,要向公共交通倾斜。
(二)实行公共财政补贴、补偿政策。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政策性亏损评估和补贴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严格规范的成本费用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额度。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对公交企业承担的社会福利(包括对老年人、残疾人、盲人、残疾军人、离休干部、现役军人、三属乘车实行的免费或优惠)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由政府视财力给予专项经济补偿。公交企业的补贴和补偿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公交企业可享受税费减免和技改优惠政策。公交企业参照《关于加快市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5〕25号)精神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公交新建停车场及其用房、车辆保养场、始发站、枢纽站等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有关规定由纳税人申请,经税务等机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减征或免征。
六、建立和完善公共交通市场运作机制
(一)深化国有公交企业改革,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国有公交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培育公交客运市场。市国资部门要按照国有资产监管和市场化要求,加快公交企业改革步伐,实施国有公交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整合公交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