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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创建生态工业园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推进节约降耗,抓好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园区物质集成、水系统集成、能源集成、技术集成、信息共享和设施共享。在企业内部,大力实施清洁生产,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余气、余热、余压用作二次能源或再资源化,提高资源在企业内部的循环利用程度。在企业之间,通过副产物和废物交换、能量和废水梯级利用以及基础设施共享,推进产业链延伸和耦合,使单个企业无法充分利用的废弃物集中成为另一家企业的原料和能源,形成资源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的生态产业链,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废物排放的最小化。在园区之外,充分利用数字化园区系统,共享园区物质供求信息,形成区域辐射,实现园区与外界物质和能源的交换,拓展园区循环经济的空间。

  四、组织领导和政策措施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创建生态工业园区的领导,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生态工业园区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结合本地区、本园区的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生态工业园区的创建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开发区)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

  (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把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作为园区建设的重点,在财税、环保、用地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污染防治基础设施投资给予相应优惠,并享受投资工业项目的相关奖励政策。对生态环保项目要优先审批立项,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投入到位。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支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鼓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和运营。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贷款,支持园区环保设施建设。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园区环保建设项目适当进行补助,对环保设施运行好的园区予以奖励。

  (十三)严格监督检查。加强对生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落实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或园区实行限期治理,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动态监管,对环境违法现象突出的园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制度,切实保证生态工业园区污染物达标排放。由省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生态工业园区环境情况,确保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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