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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0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实施《条例》准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政务公开工作开始进入法制化时代,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十多年来,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当前加强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法治政府建设的形势和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特别是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载体等与《条例》的规定还不尽一致,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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