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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中小企业局江西省工业园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中小企业局江西省工业园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5号 2008年1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中小企业局制订的《江西省工业园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工业园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省中小企业局)

  为推动全省工业园区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全面提升全省工业园区发展水平,建立和完善全省工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对全省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按标准实行三类动态管理。

  一、分类标准

  (一)一类园区

  1经济规模。当年园区主营业务收入完成80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实现30亿元以上。

  2开放水平。当年园区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20亿元以上,其中境外资金8000万美元以上,园区当年实现出口交货值5亿元以上。

  3效益贡献。当年园区上交税金4亿元以上,园区就业总人数在2万人以上。

  4投资强度。园区每平方公里投资强度在15亿元(即平均每亩100万元)以上。

  5主导产业。园区主导产业突出,产业基本配套,每个主导产业要有1个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6发展后劲。园区当年开工建设或竣工投产的重大项目中,累计投资规模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10个以上,其中,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2个以上,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1个以上。

  7土地利用。园区用地范围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范围,区内无闲置土地,土地利用程度达到90%以上,建筑密度在40%以上,容积率不低于10。

  8环境保护。园区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污水实现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园区企业环保措施得到落实。

  (二)二类园区

  1经济规模。当年园区主营业务收入完成40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实现15亿元以上。

  2开放水平。当年园区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10亿元以上,其中境外资金4000万美元以上,园区当年实现出口交货值2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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