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2008〕3号 2008年1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

  为了促进各市、县(区)、各部门、各工业园区、各企业进一步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以新型工业化为核心的发展战略,加速由农业大省向工业强省转变,全力推进产业经济“十百千亿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立

  工业崛起奖励,共设立五类奖项:年度贡献奖、园区发展专项奖、“优强企业”专项奖、三年翻番奖、“十百千亿工程”专项奖。

  (一)年度贡献奖

  1.评选对象:分别以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市直工业、县(市、区)工业为评选单位。考评范围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二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所属企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三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所属企业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所属企业当年不得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五是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六是财税贡献增加额大。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4000万元以上;设区市市直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2000万元以上;县(市、区)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1600万元以上;若当年消费税占上交税金总额60%以上时,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8%。

  3.奖励标准:

  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40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设区市市直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20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县(市、区)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16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若当年消费税占上交税金总额60%以上时,上交税金增幅按8%计算;奖金额低于5万元的不予奖励。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