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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加强监督检查执法工作

  (二十四)完善节能减排法规及标准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安徽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安徽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安徽省高污染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及《安徽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办法》,实施能耗、污染物排放限额管理。

  (二十五)加强节能监测监察和重点污染源巡查。制定我市《安徽省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节能监测办法实施细则》。每年抽查5―10家用能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耗能企业,重点监测设备耗能情况。同时,加强节能监察,对严重违法或突破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国控8家、省控10家重点污染源实施每月1次的巡查制度。

  (二十六)严把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关。把节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禁止新上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对不履行节能环保“三同时”的,责令停止生产;对节能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同步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的试生产企业,责令停止试生产并限期改正。严格执行环评审批向上级报告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示制度,落实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

  (二十七)建立节能减排工作督查制度。每年组织2次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督查,重点对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及节能和环境违法案件、媒体曝光案件、重点信访案件的查处与落实情况等实施督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建立环境后督查制度和重点污染源包干督查制度,扩大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的试点范围。

  (二十八)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制度。对没有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重点治污工程,污水处理厂负荷率未达到目标责任书要求,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以及出现2起以上严重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县市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直至整改到位;对没有完成总量削减目标的企业,暂停审批新项目环评,直至整改到位。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5%的,以及竣工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的县市区,暂缓审批该县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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