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新建筑设计要体现优先利用太阳能的原则。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地方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做好建筑节能专项示范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试点。鼓励采用高效照明电器和变频节电技术,实施“绿色照明”工程。
(十八)推动政府机关节能。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直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设定空调温度。严格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研究制定机关办公用房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办公用房分批进行改造。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使用,大力推动节能产品采购。
(十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继续开展循环经济企业、循环经济园区、农业循环经济、城市与社区循环经济、城市废弃资源循环利用试点,积极探索节能减排的新模式,及时总结推广。2008年每个县(市、区)都要启动1个试点项目,从点、线、面培育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体系。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各县市都要建立建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
(二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推进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2008年我市完成“禁实”目标。拓宽散装水泥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水泥散装量和预拌混凝土使用量。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减少污水、废水的排放。
五、加强节能减排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一)加强节能监测监察机构建设。按照国家、省加强建设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或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建设的要求,加快组建我市节能监察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支持,为节能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十二)加强环境监测及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管理机构建设,逐步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2008年底前,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达到一级标准化建设要求。到2010年,县、市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要求。
(二十三)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到2008年底,35家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全部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与环保部门联网任务,实现网络上报污染物排放数据和调度减排措施。所有燃煤脱硫机组与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