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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不断强化气象防灾减灾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水库、城市排水设施、交通枢纽、地质灾害多发区、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塘坝、堤防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要针对气象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六、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气象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快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大力加强数值模式产品解释应用技术研究,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能力。要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我市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各地防灾减灾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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