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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

  (二)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民营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且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对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条件的,可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民营医疗机构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资格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三)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的民营医疗机构,可以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四)对承担政府公共卫生职责和完成政府指令性公共卫生任务的民营医疗机构,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五)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提升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流动和培训、职称评定、参与学术活动、参加学术组织和行业协会、科研课题招标,以及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医疗机构同等权利和待遇。

  (六)民营医疗机构聘用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公办医疗机构分离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的事业单位职工,民营医疗机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其在民营医疗机构工作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四、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市和区、县(市)民营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做到依法管理,违法必究。卫生、工商、药监、劳动保障、环保、质监、物价、民政、财政、税务、广电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结果。

  (二)各类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要符合区域医疗机构定点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进行公示。对未达到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应当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满仍未通过校验的,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民营医疗机构的名称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核定。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由工商、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由民政部门办理非企业单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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