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优化城市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满足城市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皖政办〔2004〕66号),结合阜阳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积极鼓励、规范引导、公平竞争、做优做强”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培育市场、多元竞争的原则,进一步开放医疗市场;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总体目标。为社区居民提供综合性、连续性的健康服务;加强双向转诊制度建设;实行药品双向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价格;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效率,增强政府公信力。
二、开放医疗服务市场
(一)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实际,科学配置医疗资源,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社会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联办等形式,投资兴办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具有专科特色和一定规模的医疗机构。鼓励兴办康复、中医、护理、老年病、精神病、传染病等医疗机构。
(二)按照阜阳市医疗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在需要设置医疗机构的区域落实建设配套用地,吸引社会资本兴办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在服务半径0.5公里以内不设置服务科目相同的医疗机构。
(三)民营医疗机构产权界定:
1.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
2.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核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产权界定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同。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5年后自愿继续保留非营利性性质的,其产权按以下方式界定:医疗机构资产小于或等于原始投入的,举办者(包括国有资产投入者)按原始投入比例所有;医疗机构资产大于原始投入的,原始投入部分按举办者(包括国有资产投入者)的原始投入比例所有;超过(增值)部分(包括受赠部分)属于医院法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