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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淄政办发〔2008〕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实现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淄博的奋斗目标,推进红十字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全省的部署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
  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政府人道主义领域的助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公民道德实践活动的重要依托,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增进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建设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淄博进程中,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的作用,对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和谐文化氛围,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将红十字事业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统筹安排,加强工作调度和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依法理顺区县级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一)尽快理顺区县级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各区县、高新区要将理顺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红十字会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尽快理顺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实现将红十字会由卫生部门代管改为政府领导联系的独立机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红十字会的工作性质、职责,合理确定其规格、机构、人员编制,并在办公场所、经费等方面切实给以保障。要将爱岗敬业、素质过硬、甘于奉献的干部充实到红十字队伍中来,积极支持红十字会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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