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07〕181号)规定,建立商品房“一价清”和预售许可证发放联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一价清”制度和预售房备案制度,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和交易费用。定期测算和公布我市不同地段、不同类别商品住房的平均成本,建立商品房价格成本约束机制。修订并实施新的《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房产局)
(十三)整顿、清理和规范收费秩序。清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性收费,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改进收费年审办法,实行上门审核与送审相结合,年审与检查相结合,年审与换发证相结合的方式,对年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立即纠正,存在乱收费行为的立即查处,严格收费政策,优化经济环境。(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十四)切实加强市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非法牟取暴利,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备案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强化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加强“12358”价格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价格和收费问题及时查处、及时反馈。加强重大节假日期间市场价格检查,保持特殊时期市场价格稳定。重点加大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突出教育收费、医药价格、殡葬收费、通信资费、农资价格、住房价格及涉农等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对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工商、卫生、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障市场秩序稳定、供应安全。(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五)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加快我市综合性“价格信息系统平台”项目建设,力争早日建成投入使用。适当调整价格监测频度和监测品种,不断完善市场巡视、报告、应急预警、跟踪监测等各项工作制度,在扎实做好主要副食品价格监测的同时,注重加强对涉及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区域的价格监测,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或异常波动的征兆。统计、粮食、商务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准确掌握市场供需情况,尽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及时、有效出台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决策依据。(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稳定群众价格心理预期。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季度召开价格形势分析会、价格新闻发布会,积极报道商品充足、货丰价稳的信息,宣传政府宏观调控的措施和成效,把握舆论导向,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避免盲目抢购、囤积居奇等消费行为。对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政府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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