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铜政〔2008〕6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精神,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商品房价格行为,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有关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重要意义的认识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住房价格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对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坚持遵循市场规律,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开发、交易等环节,充分发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房地产价格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价格管理的长效机制,构建房地产领域良性运行的价格机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步发展。
二、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
凡在我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宅前必须将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报市物价局备案。物价部门要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对明码标价的内容已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再擅自提高公示价格销售。明码标价书按省物价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由市物价局监制,作为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附件。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宅时,必须按照价格部门关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要求,在售楼部或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每套商品房销售价。楼盘实际销售总价不得超过备案价格。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销售价格之外代收代缴的费用,在销售商品住宅时,必须向购房者公布代收费用的依据和标准,出具合法的代收凭证,否则不得收取。
三、认真实施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