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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减免蓬江区、江海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减免蓬江区、江海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江府办[2008]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07]103号)精神,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江府办[2001]17号、江府办[2006]46号、江府办[2007]13号等有关减免(抵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文件停止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可实行减免的建设项目,由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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