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8〕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六日
淄博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时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的对象或基本证据。匿名举报的举报人要编写一个六位数的密码并告知市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受理工作人员,以便领取奖金时核对。
第五条 举报通信地址:淄博市人民西路16号,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举报电话:12369、3183283。
第六条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在第一时间举报的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一) 国家明令取缔的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土法漂染、土法炼焦、土法炼硫、土法炼砷、土法炼汞、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油、土法选金、土法电镀、土法生产农药、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等企业;
(二)排放化工异味污染大气环境的;
(三)烟囱冒黑烟污染大气环境的;
(四)建陶企业不进行煤气发生炉两段式和主要排尘点大布袋除尘改造,违规开工生产的;
(五)不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规范排污口或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