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重点工作项目安排》和《2008-2012年重点工作项目安排》的通知
(淄政发〔2008〕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意见,按照“把科学发展落实到具体工作项目上”的要求,将市委十届三次全体会议及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工作任务予以分解细化,确定2008年重点工作项目148项,2008-2012年重点工作项目117项,现予印发。
确定一批对全局工作影响和带动作用大、具有创新性、突破性的重点工作项目,是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开展“工作项目建设年”活动的具体措施。各有关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分工,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按进度、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季度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点工作项目安排》是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由市政府督查室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并予以通报。对工作进展快、效果好的,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没有完成进度计划的,要找出原因,制定改进工作、确保完成的措施。要鼓励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争先创优,对在全国、全省系统工作中创出一流成绩的,要认真总结,及时推广。此次确定的重点工作项目,将根据工作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将予适当调整、补充。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认真、专业、务实的要求,精心策划实施,推动重点工作项目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淄博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