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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通知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通知的意见
(皖政办明电〔200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精神,进一步发展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能繁母猪补贴标准。稳定现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标准,在本年度对养殖户(场)饲养的能繁母猪每头补贴50元的基础上,下一年度(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每头补贴增加到100元,增加的补贴资金地方配套部分,仍按省财政70%和市县财政30%的比例分担,其中省属农垦农场能繁母猪补贴地方负担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能繁母猪补贴标准。

  二、继续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对能繁母猪保险实行单独核算,保额、保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暂不调整。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和有关保险公司要密切协作,加大工作力度,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保险公司要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力争能繁母猪“应保尽保”。农业部门要发挥业务优势,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财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大保费补贴资金投入,确保能繁母猪保险财政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开展政策性生猪保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市场化新型防灾防损机制。

  三、加快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转变生猪生产方式,加快规模养猪场(小区)建设,提高生猪综合生产能力。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场(小区)建设项目,对规模养殖实行以奖代补,促进大型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在资金分配上向生猪养殖重点地区倾斜。

  四、推进生猪良种工程建设。加大对中央财政生猪良种补贴的争取力度,做好补贴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快生猪品种改良。对重点原种场、扩繁场、生猪改良繁育中心、生猪人工授精站点建设给予适当支持,打造生猪良种产业,切实提高生猪良种自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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