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高新区环卫部门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管理重心下移,加强对乡镇环卫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做好辖区内乡镇环卫设施建设管理、垃圾收集运输处理、镇容镇貌管理和道路保洁等工作的检查、考核和监督管理,努力推进全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进程。
(二)加强生活垃圾转运站(中转站)的建设和管理。各区县、高新区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转运站(中转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政府投资的生活垃圾转运站(中转站),由区县、高新区环卫部门负责建设。从事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有关单位,须按照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负责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中转站)等环卫设施。新建垃圾转运站(中转站)必须是压缩式,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原非压缩式的垃圾转运站(中转站)要分期分批改造为压缩式。要建立健全检查和考核制度,对辖区内所有生活垃圾转运站(中转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三)认真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各单位、生活小区和居民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各区县、高新区环卫部门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淄价字〔2003〕27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生活垃圾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应收尽收。各区县、高新区财政部门应对本级环卫部门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编码(使用“城市环境卫生收费”项目),实行“票款分离”,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不足部分由区县、高新区财政承担。
(四)加强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区县、高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转运站(中转站)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以及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收集和运输中生活垃圾撒漏、渗沥液滴漏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没有将生活垃圾全部运送到市环能电厂而擅自处置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不按规定收集、倾倒、堆放、处置、清运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或者垃圾撒漏、渗沥液滴漏造成环境污染以及其他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市环能电厂建设项目是改善我市城市环境的一项重要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为生活垃圾转运站(中转站)建设、运输车辆配备及生活垃圾运输、处理等提供必需的资金保障。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环卫部门共同做好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路线的确定及专用通行证的办理等工作。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中涉及的其他问题,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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