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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区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四)认真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支付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支付标准暂按35元/吨执行。一年后有关部门对实际处理费用进行核算,多支部分退回,少支不补。有关区县、高新区财政部门按上缴下拨程序的规定每季首月21-25日将上季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上解市财政专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季支付一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支付申请,每季首月26日至月末向市环能电厂核拨上季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切实加强市环能电厂的运行管理
  (一)市环能电厂一期工程主要为张店区、淄川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高青县和高新区提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服务,上述区县城区的生活垃圾必须全部运往市环能电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市环能电厂二期工程建成后,上述区县可将近郊镇所有生活垃圾收集运至市环能电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市环能电厂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行《淄博市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合作合同》和《淄博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做到安全生产、达标排放,确保正常运行。要做到24小时接收、处理生活垃圾,设备检修期间不能影响生活垃圾的处理,确保平均日处理生活垃圾不少于1000吨(按季日平均)。要严格控制掺煤数量,掺煤量不能超过20%(重量比)。垃圾应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烟气在后燃室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停留不少于2秒钟。要严格按照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等有关标准要求实现达标排放,防止环境污染。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安全运行。市环能电厂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市环卫管理部门提交上季度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三)由于市环能电厂自身因素,导致区县连续2天以上无法正常运送生活垃圾时,市环能电厂应启动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补偿经济损失。
  (四)市环卫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环能电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对掺煤量、炉温控制、垃圾处理量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五)市环保部门负责定期监测污染物排放指标,超标排放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进一步强化全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
  (一)强化区县、高新区环卫部门的管理职责。各区县、高新区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检查和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和居民小区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工作。各区县、高新区环卫部门负责将辖区内主次干道清扫保洁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受单位、居民小区委托收集的生活垃圾收运至转运站(中转站)。自行收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居民小区,应当按照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收运至转运站(中转站)。要大力推广生活垃圾定点定时分类袋装化收集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禁止将危险废弃物和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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