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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市区农贸市场整治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市区农贸市场整治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市区农贸市场环境,在2007年全面完成有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基础上,2008年将对市区(萧山、余杭区除外)尚未整治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和改造。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的
  围绕构建“和谐杭州”、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目标,坚持治标与治本、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继续开展农贸市场专项整治,提升城市形象,为市民提供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
  二、整治任务
  (一)改造提升。
  对基本符合市区农贸市场网点布局规划,或市民确有需要且目前无法取消的无证农贸市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计划实施改造提升。工商部门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对列入改造提升计划的农贸市场核发临时《市场名称登记证》,并实行一年一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指导、督促辖区内需改造提升的农贸市场,在5月底前完成改造方案的设计并通过专家论证,在6月底7月初完成改造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在11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并重新开业。
  (二)依法取缔。
  对不符合市区农贸市场网点布局规划的无证农贸市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在10月底前依法予以取缔。
  (三)调整业态。
  对经营面积小、交易时段性明显、主要为当地村民服务或以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为主的无证农贸市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在10月底前予以关闭,并按个体工商户的模式对业态进行调整,实施入室经营。
  三、政策补助
  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财政按建筑面积分档给予补助。标准为:5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6万元/家,501-1000平方米的补助12万元/家,1001-1500平方米的补助18万元/家,1501-2000平方米的补助24万元/家,2001-2500平方米的补助30万元/家,2501平方米以上的补助36万元/家。同时,区财政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
  享受资金补助的农贸市场应按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农副产品,不得随意改变市场用途。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转让产权的,应按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退还财政补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工作必须按照市区临时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标准组织实施。其中,基本标准是市场改造的基本要求,参考标准视各农贸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已完成改造提升的市场如未达到基本标准,次年将不予办理临时《市场名称登记证》。
  (二)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按照方案设计、方案论证、招投标、竣工验收、造价审计的程序组织实施。其中,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均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市区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方案论证,并对竣工验收情况组织抽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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