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据《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采用“公开选房、摇号销售”的方式进行。
(三)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保障。
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是指用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专项用房,其安置标准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城镇房屋拆迁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定价,并根据城市建设的拆迁规模,合理确定建设进度和数量。
(四)危旧房改善保障。
1.危旧房改善是指为了改善城市生活居住环境,提高房屋结构质量和消防安全质量,对国有土地上的结构简易、结构危旧、配套不全、设施破旧的住宅建筑,进行拆迁、翻建、改扩建、维修及改善水、电、路等基本配套设施建设的行为,保障对象是危旧房内的原居民。危旧房改善工程的居民安置,可以采取就地回迁和外迁两种方法处理。
2.部分符合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可以通过危旧房改善解决其住房困难。
(五)经济租赁房保障。
1.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保障。
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解决大学毕业及以上学历人才来杭创业的政策性租赁用房,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和“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租赁。
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并统一建设管理或由用工单位自行建设管理,由房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物价部门负责租金监管。
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的建设,由区政府提出建设方案(含用地选址、规模和运营方式等),经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用地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和租赁方式供地。
2.外来务工人员公寓保障。
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是指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来杭务工短期住宿困难的政策性租赁用房,必须坚持市场导向、政府适度保障和“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各区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建设、日常租赁和综合治安等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年度计划,其中2008、2009年各区年开工量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上城区为1万平方米);各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建设数量。
坚持政府适量专项供应土地的方式,新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支持和鼓励企业利用闲置房屋改扩建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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