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排查治理分工: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化工、烟花爆竹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民爆器材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水运交通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水利局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水利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省淠史杭管理总局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渔业、农机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由市农委牵头,会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人员密集场所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会同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经委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建筑施工、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公共交通、燃气供应、供水等,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特种设备由市质监局牵头,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气象局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其它工业企业(含电力)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近年来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三)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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