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0年,全市水稻、小麦规模经营面积达到6万亩、经济作物规模经营面积达到4万亩、烟叶规模经营面积达到2万亩、水面养殖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5万亩、林地营林规模经营面积达到41万亩、畜牧养殖类规模经营占地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合1.5万亩)。
(二)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1.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2.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3.出租(也称租赁)。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4.入股。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土地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5.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积极培育各类规模经营主体
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大户、农场主(包括农场、牧场、渔场和林场主,下同)是规模经营主体,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给予支持,鼓励它们以不同方式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多种形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一)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模经营,发展特色产品,实行专业化生产。通过合作社将社员承包土地集中起来,可以对外招标开发,也可以集中经营,收益按合作社章程进行分配。
(二)鼓励外出务工又不愿放弃土地、有意流转土地的农民,采取各种形式依法把土地流转给专业种养大户、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
(三)对农村四荒资源,实行公开招标开发和规模经营。
(四)引导同村同组农户以互换形式使土地相对集中,改善土地少而散的状况,发展生态高效农业,兴办各类家庭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