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宣政〔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提高农村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有效配置土地资源、促进产业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和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全面提高,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扣缴。
2.坚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立足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必须与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和区域性特色农产品布局等相适应,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推进,不搞一刀切。
二、规模经营标准、目标和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一)规模经营的标准、发展目标
水稻、小麦50亩以上;经济作物类含瓜、菜、茶、桑、麻、棉、药材等30亩以上;烟叶15亩以上;水面特种养殖含河蟹、虾类、鳜鱼、甲鱼 、牛蛙、黄鳝、 泥鳅等50亩以上;水面一般养殖含鲫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鳊鱼、鲤鱼等100亩以上;经果林含竹类、绿化大苗、板粟、山核桃、李、桃、梨、葡萄等100亩以上;用材林含杉树、外松等500亩以上;蛋、种鸡鸭、肉鹅0.2万只以上;鸡鸭2万只以上;牛50头以上,羊300只以上,能繁母羊100只以上;肉猪300头以上,能繁母猪30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