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白山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八)《责令受理通知书》;
  (九)《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十)《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十一)《恢复审理通知书》;
  (十二)《决定延期通知书》;
  (十三)《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十四)《责令履行通知书》;
  (十五)《申请转送函》;
  (十六)《委托送达函》;
  (十七)《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案件结束后,应当将以下文书、资料、物品立卷归档:
  (一)审理案件中形成的法律文书;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证据(包括照片、声像资料);
  (三)被申请人提交复议答复及证据(包括:勘验记录、笔录、鉴定资料);
  (四)合议记录;
  (五)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物品。
  行政复议案卷按下列顺序归卷:复议决定、复议申请及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提出的答复及相关材料、复议调查材料、合议记录。其他证据材料、有关法律文书随办案环节附卷。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卷整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书材料齐全,一案一卷;
  (二)卷内文书材料按规定顺序排列、编目;
  (三)案卷要有封皮、卷皮,卷内目录按要求填写,字迹清楚、规范。
  第二十三条 发现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被申请人的上级行政机关制发《责令履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方式和权限进行。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需要人事、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制发《处理建议书》,建议人事、监察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一)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