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政府令
(第5号)
《白山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已经2006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喜杰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白山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保证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合法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依据《
行政复议法》的授权具体办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具体承办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
第四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可以要求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应数量的副本;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证明材料,受他人委托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须提交申请人的委托文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据材料。
第五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书进行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对申请人的陈述进行记录、整理,形成行政复议申请书文本,并当场宣读,由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或留指印。
第六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认真核实:
(一)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申请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四)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