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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修订)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第(二)、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五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进市招投标中心交易。
  (一)经营性用地的出让。
  (二)改变土地用途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三)符合转让条件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四)政府以优惠、减免地价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五)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六)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公开交易的。
  第十六条 下列产权交易必须进市招投标中心交易。
  (一)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股)权或经营权、使用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股)权。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由于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发生的产(股)权或经营权。
  (五)其他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股)权。
  对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原国有、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及银行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原国有、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对属于国有资产中的一些政府特许经营权(如广告发布权、车辆营运权)以及带有政府特许社会资源性的商品,均应进招投标中心交易。引导和鼓励非国有、集体产权进招投标中心交易。
  第十七条 凡下列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必须实行政府采购,进市招投标中心交易。
  (一)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的货物、设备、材料和服务项目。
  (二)虽未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超过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设备、材料和服务项目。
  (三)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项目中的重大设备。
  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严肃政府采购计划编制,不断拓展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接受人的,应当进市招投标中心进行:
  (一)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的选择。
  (二)政府投资或者政府融资项目的代建者和经营者的选择。
  (三)道路、供水、电力、通讯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者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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