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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修订)

  (二)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四)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市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列入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八)国有产权交易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市招投标中心应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向市招投标中心及时提供系统内相关专家名册,为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员,专家库名册应报市发改委备案,专家库名单实行保密制度。
  专家库中应满足本市招投标活动的各类专业的评标专家,省级以上专家库中的专家和外地专家在本市专家库中的比例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专家库应具备异地抽取和随机抽取的条件。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实行统一条件、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客观公正。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
  (四)在以往的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活动中,没有因从事违法或不公正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市招投标中心应加强对评标专家的选骋、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十四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市招投标中心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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