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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修订)

  第六条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是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市政府出台的招标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各行业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处理。
  (三)负责协调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四)指导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派驻市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市场建立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向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报告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七条 市招投标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开展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交易工作。
  (二)依法受理和发布全市招标投标信息。
  (三)负责拟定市招标投标有关工作制度和交易程序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收集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建立评标专家库、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和商品价格等信息网络,并负责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市招投标中心日常管理及下设分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提供交易场所及其它相关服务,维护交易秩序。
  (七)按规定收取招标投标有关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八)负责对招标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备案审查。负责招标采购交易项目登记、资质验审、合同备案,中标通知书的发放及业务档案的管理。
  (九)配合监察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纠纷的处理和协调。
  (十)负责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派驻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考勤考核与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对各县、市招标投标工作和业务上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二)接受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的指导与监督,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和任务。
  第八条 本市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应当统一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市招投标中心设立监督管理室,受各职能部门领导。经各职能部门的授权,各监督管理室对招标投标市场的各类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各监督管理室基本职责是代表职能部门,分别对各交易分中心的交易活动实施执法监管。各监督管理室人员由各部门选派,组织人员关系不变。各监督管理室在管委办的统一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标后跟踪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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