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宣政〔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宣城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宣政〔2006〕98号)已于2006年10月16日起施行,通过一年多实践,原定的相关条文已不适应招标投标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对《
宣城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宣城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含经济开发区)进行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需要国家、省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市发改、建设、财政、交通、国土资源、水务、商务、国资委、卫生、教育、人事、监察、审计、法制办等部门为成员。管委会是全市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对全市招投标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