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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即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后的余额部分,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5%的资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买、建设、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房屋来源:
  (一)政府出资兴建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购买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旧房为主,限制集中建设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应当面向无房特困户和无房低收入家庭。

第三章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规定向市、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在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对符合条件的,由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五)已登记的申请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并将配租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对符合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由市、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按季度予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七)对符合租金核减的申请人,由市、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并予以办理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其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60日内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廉租住房产权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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