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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或者代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摊派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以及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局审核并签署意见,按批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和程序;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
  (三)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及时足额征缴非税收入款项,并及时上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定期报送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五)政府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应实行分类预算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实行一般预算管理和基金预算管理及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非税收入可继续执行统筹调剂部分资金的办法,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非税收入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八条 对执收单位的支出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视单位非税收入实际收入情况,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上下级分成比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涉及中央和省级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局按照规定,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滞留、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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