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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财政、审计、监察、价格、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征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专项收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征收;
  (三)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
  (五)其他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单、银行代收、财政管理、政府统筹”的模式规范管理。分别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款是由缴款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执收单位开具的《白山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直接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集中汇缴是经财政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局批准,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款项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并开具《白山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集中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告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并在代收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记录、归集、核算和反映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执收单位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征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占用、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缴款义务人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金额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三条 符合退费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退费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报经财政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局审核确认后,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退还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按财政确定数额、时限退还缴款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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