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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白山市政府令
(第9号)


  《白山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6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喜杰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白山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开发区)两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银行代收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 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资金收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八)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非税收入应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局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征收、资金、票据及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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