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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6.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监管部门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理结果等。
  6.2.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处理结果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建议等,并及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
  6.2.3 省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应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以及本系统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或完善相关法规、规章的意见和建议。
  6.2.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2.5 参与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对与风险处置有关的档案材料,应保存完整并按要求归档。
  6.3 奖励与处罚
  6.3.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6.4.1 市审计局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4.2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依据有关规定对金融稳定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7.1.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财政局、省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所在县(市)区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3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须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
  7.3.1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 核心财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 重要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工作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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