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察,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市公安局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
5.4 信息报送
5.4.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当事单位应立即(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省监管部门、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口头报告,同时在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
5.4.2 省监管部门接到当事单位口头报告后,在1小时内转报省政府,同时通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和当事单位共同履行后续报告职责,随时报告突发事件最新发展态势。
5.4.3 较大以上级别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市领导小组最迟不超过当事单位报告后3小时通过市政府按规定上报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5.4.4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按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人行总行及市政府。
5.4.5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及事件发生后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1.1 市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指示发布终止应急响应和风险解除通知,各部门必须在接到市领导小组通知后方可解除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6.1.2 在风险处置平息后,市领导小组应成立风险资产后续清理小组,配合监管部门以及各相关金融机构的总行或福建分行,继续处置尚未处理完的风险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对其提供的救助资金的应用及回收工作进行全面的跟踪监测,核实债权、债务,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妥善保管被关闭金融机构账目。
6.1.3 省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帮助金融机构恢复正常营业秩序,最大限度地消除金融突发事件给辖区内金融业和受波及地区社会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
6.1.4 由市领导小组指定相关单位配合监管部门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6.1.5 由当事单位提请市领导小组确定相关机构,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 评估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