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金融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四种级别。根据《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多个省(区、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 省政府或省级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通过中央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省政府能单独应对的,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级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下列情况,为Ⅳ级事件:
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金融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市政府可以单独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对待的。
5.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5.1.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或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发生时,市领导小组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启动本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事态严重程度等,由市领导小组通过市政府按规定上报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并确定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通过市政府及时报请省政府成立省级金融突发事件专项领导小组,启动省应急预案,并按规定与事件涉及的其他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处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