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稳妥地处理,维持好营业场所秩序。
(3)及时向监管部门、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事件动态,依法、迅速、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
(4)做好取证工作,保存有关照片和资料。
(5)做好金融数据备份,确保突发事件期间或风险处置后的正常经营。
(6)总结经验教训并制定整改措施,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2.2.9 县(市)区政府
成立各县(市)区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小组,主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2.3 其他部门职责
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职责规定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省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及时将重要信息向市政府通报及各自的直接上级机关报告,并抄送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3.1.2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做好各监管部门通报信息的汇总和分析,跟踪研究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福州辖区内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人行总行和省政府上报、向市政府通报重大事件情况。
3.1.3 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充分发挥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和省金融监管部门要在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上通报影响我市辖区内金融稳定的主要风险因素,实现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省金融监管部门应将福州监管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各自的直接上级机关和市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当事单位做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工作。
3.2.2 预警警报发出后,监管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市政府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通报最新动态。
3.2.3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在接到预警警报后,应迅速评估,分析风险的严重性及可能导致的后果,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3.2.4 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各部门方可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