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工作原则
(1)掌握情况,采取措施。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依法、灵敏、高效、稳妥的原则,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作用。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处置责任,明确责任人,建立起统一指挥、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责任机制。
(3)依法处置,控制风险。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根据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以及金融风险扩散、蔓延迅速等特点,依法、积极、稳妥、缜密、有序地处置,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4)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到秘密以上(含秘密)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不得泄密。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2.1.1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工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分管领导、市政府分工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各县(市)区政府为成员单位。邀请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相关处室参加。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各专项事件情况作相应调整。可视情况邀请市人大法制委、市中院协助。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相关联系工作。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市领导小组可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市直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2.1.2 市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配合省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不稳定事件。
(2)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3)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和有关方面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